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邑慧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2年度毒偵字第289號、102年度聲沒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零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邑慧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其為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包(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毛重0.4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二包(毛重0.4公克),係屬違禁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並有卷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毒品案初步檢驗報告書三紙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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