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2號原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林茂基
張凱翔 蔡宜芳 被告 鄭豐富
許耀龍 許耀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