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埔刑簡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埔刑簡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三О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而施脅迫,處拘役 伍拾玖 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項之妨害公務罪,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國家及被害人個人法益而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妨害公務罪處斷,公訴人認係法條競合,尚有未洽,應予更正。爰審酌本次南投縣轄區因九二一集集大地震之故,居民多身心受鉅創,致情緒偶有失控者,而被告甲○為求鄰人得受有政府之適當補助,而於向政府機關辦理申請手續時,口出惡言,不無受地震影響之故;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損害均屬輕微,惟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態度難認適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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