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十九號
原告保證責任臺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七百九十八萬七千六百三十三元,依每銀元一百元徵收銀元一元之方法計算結果,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七萬九千八百七十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玖仟捌佰參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清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沈建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