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告世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世忠 被告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中平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之起訴狀所載被告之主事務所係在台北市○○區○○路四段二三五號二樓之一,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