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美制九二手槍壹把、子彈貳顆及彈匣壹個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移送該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三時許,在雲林縣莿桐鄉甘西村中村八十七號查獲之美制貝瑞塔手槍一把、子彈五發及彈匣一個,均係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未能確認為何人所有,為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扣案之美制貝瑞塔九二手槍一把(含彈匣一個)、子彈二顆,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具殺傷力,均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沒收之。另扣案之子彈三顆,業經試射,有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已非屬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