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參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其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之罪及有勾串證人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蕭道隆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胡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