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全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一六九號
聲請人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二九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之財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二九二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並經本院調閱上述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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