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九號
原告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二八九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九十年訴字第五八八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林晏鵬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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