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671號、第19046號、第22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人犯罪,而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民國99年11月3日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被告涉犯藏匿人犯案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盧軍傑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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