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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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24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18,8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