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小字第87號
原 告 乙○○
六樓
被 告 丙○○
之一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
樓
複代理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九八號刑事案件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有關損害賠償事件,被告主張抵銷之抗
辯,而該案另經被告自訴原告妨害名譽,經本院以九十三年
度自字第二九八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
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
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石幸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