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小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小字第87號
原   告 乙○○
            六樓
被   告 丙○○
            之一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
            樓
複代理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九八號刑事案件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有關損害賠償事件,被告主張抵銷之抗
辯,而該案另經被告自訴原告妨害名譽,經本院以九十三年
度自字第二九八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
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
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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