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24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其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可獲得之
利益數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應繳納裁判費之數額。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關於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可獲得
之利益數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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