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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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斗簡字第八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詹汯騏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陳秀香

歷審裁判

  • 北斗簡易庭 94 年度 斗簡 字第 82 號裁定(94.05.0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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