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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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斗簡字第八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詹汯騏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