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南小字第32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二樓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葉秀君
  訴訟代理人  高千雅
  被   告 甲○○
        現應受送達處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32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5月4日下午2時4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孟珊
  書記官 謝育錚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壹佰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育錚
           法 官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書記官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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