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調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板小調字第七一六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花蓮縣花蓮市○○○街○○○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準用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 官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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