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三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
毒偵字第一0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言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