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官有明
法官王復生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一月│├──────┼─────────┼──────────┤││94.03.12、94.04.│94.03.12、94.04.││犯罪日期│08、94.06.15│08、94.06.15│├──────┼─────────┼──────────┤│偵查(自訴)機│台北地檢94年度毒│台北地檢94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60號│偵緝字第160號│├─┬────┼─────────┼──────────┤│最│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736號│95年度上訴字第184號││實├────┼─────────┼──────────┤│審│判決日期│94.2.23│95.03.21│├─┼────┼─────────┼──────────┤│確│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736號│95年度上訴字第18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2.13│95.03.21│├─┴────┼─────────┼──────────┤│備註│台北地檢95年度執字│台北地檢95年度執字第│││第1800號│18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