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1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壹副、骰子叁顆、搬風骰子壹顆及抽頭金新臺幣肆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59
7號被告甲○○賭博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7年5月14日期滿。扣案之麻將、骰子、搬風骰子及抽頭金新臺幣(下同)400元等物,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毀」)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3月16日以95年度速偵字第5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署96年度聲字第2178號執行卷宗及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麻將1副、骰子3顆、搬風骰子1顆及抽頭金400元等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業經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是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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