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8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炎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號││││案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陸│96年7月29│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6年12月17││││月│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6年│日判決、97││││││署96年度偵│度簡字第81│年1月21日││││││字第18424│48號│確定││││││號│││├─┼───┼─────┼─────┼─────┼─────┼─────┤│2│竊盜│有期徒刑參│96年8月31│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3月17││││月│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6年│日判決、97││││││署96年度偵│度易字第32│年4月18日││││││字第20321│67號│確定││││││號│││├─┼───┼─────┼─────┼─────┼─────┼─────┤│3│施用第│有期徒刑壹│96年9月4│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5月14│││一級毒│年│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6年│日判決、97│││品│││署96年度毒│度訴字第46│年6月25日││││││偵字第8104│76號│確定││││││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