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世昌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五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捌參伍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世昌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中午十二時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正義北路口某加油站,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七四四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毛重零點捌參伍公克),係屬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上揭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七四四0號卷第五十八頁)等在卷足憑,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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