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具保人因被告涉嫌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經具保人甲○○繳納現金(保證金收據字號:刑保字第一00一八一號)後,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拘提無著,已有送達回證、拘票回證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查,被告顯已逃匿,且通知具保人甲○○帶同被告乙○○到庭,亦未到庭,有本院花院生刑戊九一訴一六一字第三0六六三號函及送達回證可稽,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順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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