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經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