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臺灣臺地方法院移送併審部分及加重要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順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