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易緝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七日下午三時許,與 羅新發 (已另案判決)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由乙○○騎乘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後載羅新發,前往花蓮縣新城鄉康樂村加灣三十號甲○○住處,利用甲○○未在家鐵門未上銷之機會,二人將鐵門拉開進入屋內行竊,竊得新台幣一百元及印章一枚,得手後正欲離開時,適屋主甲○○返家發現而報警查獲,因認被告涉犯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乙○○業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死亡,此有花蓮縣玉里鎮戶政事務所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號函附之乙○○除戶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順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