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六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依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交保。茲因被告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地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八八七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訟訴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及保證金收據影本,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等語。本院經核並無不合,自應沒入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柯姿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