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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