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附民上字第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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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附民上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五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明義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原告)方面:聲明及理由引用原審判決之聲明及理由。
二、被上訴人(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原審諭知被上訴人無罪,上訴人上訴亦為本院駁回上訴在案。依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駁回上訴人上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林
法官田平安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