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10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胡美珠 被告 胡學良 被告 胡花鳳 被告 蔡榮吉 被告 周不治 被告 何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同此見解)。原告代位胡美珠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就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分割,並依應繼分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原告與胡美珠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胡美珠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0,42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羅仕健附表:訴訟標的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花蓮縣○○鄉○○○段○○○○○○○○○○號:面積586.91㎡×108年1月公告現值2,000元/㎡×應繼分比例1/9=130,424元。
(二)綜合上計:新台幣130,4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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