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召開股東會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間請求召開股東會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召開股東會議,核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難以核定,依前開規定,本件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