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1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又嘉 上列聲請人與 謝昀智 、 曾姿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更正債務人 曾資穎 姓名為曾「姿」穎。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1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又嘉 上列聲請人與 謝昀智 、 曾姿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更正債務人 曾資穎 姓名為曾「姿」穎。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