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郭俊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定懋實業有限公司胡崧仕管業平林芳葶 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均已於2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2萬8,3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727元,扣除原告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5萬7,2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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