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智簡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智簡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春陽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866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修正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Disney」、「Mickey米奇」、「Minnie米妮」、「LILOANDSTITCHDisney星際寶貝及Disney」、「CLASSICPOOH小熊維尼」之商標圖樣與相關文字係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DisneyEnterprises,Inc,以下簡稱迪士尼公司);「Rilakkuma 拉拉熊 」之商標圖樣與相關文字係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霽霽企業公司)「HelloKitty」、「
MyMelody」之商標圖樣與相關文字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SanrioCompanyLtd,以下簡稱三麗鷗公司);「哆啦A夢」之商標圖樣與相關文字係國際影視有限公司(Ani-mationInternationalLtd,以下簡稱國際影視公司);「moshi」之商標圖樣與相關文字係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宏電子公司);「iPhone」之商標圖樣與相關文字係美商蘋果公司(APPLEInc,以下簡稱蘋果公司)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改制)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先後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各種行動電話護套、行動電話車用固定架、手機吊繩、手機吊飾品、電線收集器、手機裝飾品、行動電話外殼、端子轉接器、裝飾品及行動電話套等專用商品(詳見卷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之註冊商標,竟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公司之許可或授權,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01年2月間,上網連結至中國大陸地區「淘寶網」拍賣網站向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網友,以每件商品新台幣(下同)20至200元之代價販入仿冒上開商標圖樣與相關文字之商品,再以帳號「Z0000000000」登入網路上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用「里上小舖」之網路虛擬商店名稱,張貼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之方式,透過網際網路供不特定人購買牟利,並提供其本人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埔鹽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系爭帳戶),作為買家匯款收受價金之用,待買家將價金匯入該帳戶後,再以郵寄掛號之方式將仿冒上開商標圖樣與相關文字之商品寄送予買家;同時於網路登載,甲○○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甲○○不知情之弟弟 陳俊隆 所申用),作為與網路買家聯繫之用。
(二) 嗣由警 接獲民眾檢舉,於同年3月15日,以電腦連至網際網路發覺上情,旋佯裝顧客表示願以220元(含運費40元)價格下標購買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與相關文字之行動電話外殼1件後,再於同日將220元由網路匯款至系爭帳戶內。未幾,甲○○旋將上開仿冒「HelloKitty」之行動電話外殼1個,寄至警方佯裝顧客之地址收訖,並送請三麗鷗公司在台授權代表萬國法律事務所 鍾文岳 律師鑑定發現係仿冒商品後,再由警方調取上開網路廣告之發送電腦IP位址,得悉甲○○涉案。而警方遂於同年5月22日10時40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甲○○位於彰化縣○○鄉○○路○○號住處搜索時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連同上開已由警佯裝顧客購入之仿冒「HelloKitty」之行動電話外殼,共計642件。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被告以「里上小舖」名稱在網際網路所張貼拍賣前揭仿冒商品之網頁暨匯款資料、警方旋佯裝顧客購入上開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與相關文字之行動電話外殼1件之網頁資料、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被告以「里上小舖」郵寄之掛號函件、被告以帳號「Z0000000000」登入網路之IP位址暨裝機地址等資料、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系爭帳戶開戶資料暨客戶歷史交易表單、甲○○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 陳絲倩 律師說明書、認定通知書、委任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Rilakkuma(拉拉熊)鑑定報告書、鑑價報告書、委任狀、萬國法律事務所鍾文岳律師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刑事陳報狀、刑事委任書、國際影視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授權證明書、尚宏電子公司代表人 林凡然 刑事告訴狀、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鑑定報告書、委任狀、侵權巿值表、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函文、美商蘋果公司委任狀、鑑定報告、鑑定能力證明書、扣押物品清單及查獲現場暨仿冒商品照片附卷足憑,復有仿冒商品共計642件扣案等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被告上述販賣行為後,商標法於100年8月25日修正公布,於101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規定: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嗣移列並修正為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其法定刑並未變更,惟修正後第97條所欲規範者,為修正後第95條、第96條行為主體以外,其他行為人之可罰行為,且增列意圖販賣而持有者為處罰之對象,並明確將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侵權商品之行為列為處罰之對象(商標法第97條之修正理由第一至四項參照)。修正後之法律構成要件已有不同,既非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商標法第82條。
(二)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均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之郵局帳戶往來明細有密集匯入(見偵卷第49頁),可證明已經賣出相當數量仿冒品。本件被告先意圖販賣而在網路陳列,進而販賣,此等營利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低度之陳列行為即被高度之販賣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罪名。
(三)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破壞我國國際名聲,然考量被告無前科,素行尚佳,實際販出之仿冒商品眾多,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適用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82條(修正前)、第83條(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蕭雅馨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持有人│所侵犯之商標權人、││││││商標註冊字號│├──┼───────┼──┼───┼─────────┤│1│仿冒「Disney」│11件│甲○○│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圖樣商標之行動│││、00000000│││電話護套││││├──┼───────┼──┼───┼─────────┤│2│仿冒「米奇」圖│18件│甲○○│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樣商標之行動│││、00000000、│││電話護套│││0000000│├──┼───────┼──┼───┼─────────┤│3│仿冒「米奇」圖│1件│甲○○│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樣商標之手機架│││、00000000、│││(行動電話固定│││0000000│││架)││││├──┼───────┼──┼───┼─────────┤│4│仿冒「米奇」圖│2件│甲○○│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樣商標之手機吊│││、00000000、│││蠅(吊飾)│││0000000│├──┼───────┼──┼───┼─────────┤│5│仿冒「米妮」圖│7件│甲○○│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樣商標之行動電│││、00000000│││話護套││││├──┼───────┼──┼───┼─────────┤│6│仿冒「米妮」圖│2件│甲○○│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樣商標之手機架│││、00000000│││(行動電話固定││││││架)││││├──┼───────┼──┼───┼─────────┤│7│仿冒「星際寶貝│7件│甲○○│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及「Disney」│││、00000000、│││圖樣商標之行動│││00000000│││電話護套││││├──┼───────┼──┼───┼─────────┤│8│仿冒「小熊維尼│2件│甲○○│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圖樣商標之行│││、00000000│││動電話護套││││├──┼───────┼──┼───┼─────────┤│9│仿冒「小熊維尼│9件│甲○○│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圖樣商標之飾│││、00000000│││品(手機吊飾)││││├──┼───────┼──┼───┼─────────┤│10│仿冒「Rilakkum│146│甲○○│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a」圖樣商標之│件││公司臺灣分公司│││集線器(電線收│││、00000000│││線器)││││├──┼───────┼──┼───┼─────────┤│11│仿冒「Rilakkum│3件│甲○○│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a」圖樣商標之│││公司臺灣分公司│││耳機塞(手機吊│││、00000000│││飾)││││├──┼───────┼──┼───┼─────────┤│12│仿冒「Rilakkum│41件│甲○○│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a」圖樣商標之│││公司臺灣分公司│││行動電話護套│││、00000000│││││││├──┼───────┼──┼───┼─────────┤│13│仿冒「Rilakkum│4件│甲○○│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a」圖樣商標之│││公司臺灣分公司│││飾品(手機吊飾│││、00000000│││)││││├──┼───────┼──┼───┼─────────┤│14│仿冒「HelloKi│74件│甲○○│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tty」圖樣商標│││公司│││之防塵塞(手機│││、00000000│││裝飾品)││││├──┼───────┼──┼───┼─────────┤│15│仿冒「HelloKi│189│甲○○│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tty」圖樣商標│件││公司、00000000│││之手機背殼││││││││││├──┼───────┼──┼───┼─────────┤│16│仿冒「HelloKi│58件│甲○○│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tty」圖樣商標│││公司、00000000│││之集線器(端子││││││轉換器)││││├──┼───────┼──┼───┼─────────┤│17│仿冒「HelloKi│13件│甲○○│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tty」圖樣商標│││公司、00000000│││之飾品(裝飾品││││││)││││├──┼───────┼──┼───┼─────────┤│18│仿冒「MyMelod│1件│甲○○│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y」圖樣商標之│││公司、00000000│││傳輸線(端子轉││││││換器)││││├──┼───────┼──┼───┼─────────┤│19│仿冒「MyMelod│7件│甲○○│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y」圖樣商標之│││公司、00000000│││飾品(手機裝飾││││││品)││││├──┼───────┼──┼───┼─────────┤│20│仿冒「哆啦A夢│15件│甲○○│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圖樣商標之手│││、00000000│││機塞(手機吊飾││││││品)││││├──┼───────┼──┼───┼─────────┤│21│仿冒「哆啦A夢│3件│甲○○│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圖樣商標之飾│││、00000000│││品(手機吊飾品)││││││││││├──┼───────┼──┼───┼─────────┤│22│仿冒「moshi」│8件│甲○○│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圖樣商標之行動│││司、00000000│││電話套││││││││││├──┼───────┼──┼───┼─────────┤│23│仿冒「iphone」│21件│甲○○│美商蘋果公司、│││及「APPLELogo│││00000000、00000000│││」圖樣商標之││││││行動電話護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