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3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健裕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健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詳以:受刑人陳健裕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3年4月29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其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意旨前來。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健裕係:㈠於91年間,犯施用毒品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2年12月12日,以92年度易字第136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93年1月19日確定;㈡另於91年間,犯強盜案,為本院於93年3月4日,以91年度訴字第2444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9年,同年6月14日確定;㈢又於96年7月16日,適「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制定公布施行,經本院於同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88號裁定,就所犯上開㈠之施用毒品罪原受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並與前揭㈡所示不得減刑之強盜罪所處有期徒刑9年,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現仍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等情節,此據聲請人提出受刑人之執行案件資料表1份在卷足憑,且核與本院100年6月21日查得受刑人最近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兩者均屬合致,因認受刑人在監執行有期徒刑為9年2月之毒品與強盜等共貳罪,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甚明。準此,本院就旨開請求宣告受刑人陳健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事項,因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具有管轄權。
四、次查,受刑人於93年4月29日入監執行如上各案,嗣經法務部以100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528號核准假釋一節,亦據聲請人提出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52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陳健裕】1紙附卷可稽。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2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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