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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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44號原告 王晨志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王觀蔭 法定代理人 王正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員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六、末尾關於「應予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