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90號原告 潘碧山
柯文燦 林健生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北部訓練所法定代理人 施金樑 訴訟代理人 鄭建富
葉彩蓮 成介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被告陳報下列事項:
一、依其機關組織規程暨預算員額表、或暫行組織規程暨暫行編制表、或辦事細則及編制表(即辯論意旨二狀附件七至十)有關編制人員,是否有從87年7月1日起即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如有,請說明其職稱、任用資格及工作職掌。
二、依被告提出之歲出計劃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第7頁所載(即辯論意旨三狀附件十三)有編列「技術短工」工資等相關費用,原告三人是否屬於該類「技術短工」人員?如否,該類人員任用資格及工作執掌為何?該類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何時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