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秋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0000-000000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