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秩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鳳秩易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處罰人   施嘉榮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鳳
秩字第14號裁定裁處罰鍰確定,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
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嘉榮易以拘留參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施嘉榮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確定,經通知被
處罰人完納,惟被處罰人已逾完納期限仍未繳納,爰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
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前段、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鳳
山簡易庭於民國106年4月25日以106年度鳳秩字第14號裁
定裁處罰鍰3,000元,於106年6月2日確定,且被處罰人
經合法通知,未於執行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
等情,有本院106年度鳳秩字第14號裁定、106年6月7日
雄院和秩任106鳳秩14字第19901號函、執行通知書、送達
證書、寄存送達照片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茲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為3,000元,以900元折算
1日,應易以拘留3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前段、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邱靜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