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庚○○
乙○○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丁○○
甲○○戊○○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陸萬壹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四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廣承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廣承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邀同被告丁○○、甲○○、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定借款契約,額度為三百萬元,每筆借款期間為四個月,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四六計付。如未按期繳付利息或到期未清償債務時,除給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並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被告廣承公司依上開契約之約定,分別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向原告借款一百四十四萬元、十九萬六千元。詎被告到期竟僅清償部分欠款,且自九十年十月十三日起,即未再依約繳息,迭經催討無效,應償還如
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證據:提出財政部函影本一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二件、借款契約影本一件、墊付國內票款融資動用申請書影本二件、授信約定書影本四件、連帶保證書影本一件、戶籍謄本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二件、借款契約影本一件、墊付國內票款融資動用申請書影本二件、授信約定書影本四件、連帶保證書影本一件、戶籍謄本三件為證,被告既未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潘翠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