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7001號
原 告 許富勝
訴訟代理人 林慧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進魁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零陸佰叁
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