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70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7001號
原   告  許富勝
訴訟代理人  林慧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進魁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零陸佰叁
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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