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葉當被告陳俊元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項內關於「於繳納現金後,將被告 李光明 釋放」應更正為「於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陳俊元釋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項內關於「於繳納現金後,將被告李光明釋放」,顯係「於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陳俊元釋放」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於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陳俊元釋放」。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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