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度竹簡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竹簡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七年度竹簡字第五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四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第一段第五行應補充「並約定標地物存放地點在新竹市○○路○段○○○號」,第八行應補充「未在新竹市○○路○段○○○號約定地及新竹市○○路○○○號六樓之二住處」等字外,餘均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林素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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