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七六五號
原告甲○○
丙○○丁○○戊○○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廿五日起訴,且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郭德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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