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587號
原告 林怡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木森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8,000元(本件係請求返還租賃物案件,其中系爭租賃物之起訴時交易價額,實務上依土地法之規定推算,即以月租乘以一百二十倍計算為4,900元×120=588,000元),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