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8號原告 張福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文玲 、 張福恒 、 張桂森 、 金念瑩 、 金念葦 、張桂香間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提出抗告時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