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春癸選任辯護人張繼文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春癸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捌月貳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周春癸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日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復經本院於同年5月30日訊問後,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本件所涉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參諸面臨重罪之訴追或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是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匿以規避後續審判程序進行之虞,為確保後續審判之順利進行,同時審酌被告所為本件犯罪情節對告訴人之法益侵害程度、若停止羈押對日後審判進行所生之影響及繼續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等予以衡量,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實非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可得取代,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5年8月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翁偉玲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