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059號
原 告 林鈺羚
被 告 麗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福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4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