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爽
訴訟代理人 王禹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任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