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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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壢交簡字第1090號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壢交簡字第2007號刑事簡易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1月15日│民國99年3月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99年度偵字第36│察署99年度偵字第82│││76號│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壢交簡字第10│99年度壢交簡字第20││實││90號│07號││審├────┼─────────┼─────────┤││判決日期│99年4月28日│99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壢交簡字第10│99年度壢交簡字第20││決││90號│07號││├────┼─────────┼─────────┤││確定日期│99年5月24日│99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