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7月2日│98年10月13日晚間9時││││40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桃園地檢98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98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3045號│第5069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最後│案號│98年度簡上字第1132號│99年度桃簡字第106號││├──┼──────────┼──────────┤│事實審│判決│98年12月31日│99年3月26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簡上字第1132號│99年度桃簡字第106號││├──┼──────────┼──────────┤││日期│99年7月5日│99年4月26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條第2項│├──────┼──────────┼──────────┤│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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